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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437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鄂尔多斯市义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维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致祯、赵树清、李香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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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18 10:49:27 打印 字号: |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市义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维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致祯、赵树清、李香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义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维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致祯、赵树清、李香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审判长郭建华、审判员赵凯、郭建华)、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巴什四号桥南阳光大厦)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收到后及时到鄂尔多斯市法院1204办公室领取上述材料,电话:0477-8160324。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2018年11月18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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