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达苗、施美珠因、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奋、张佳花,原审被告曹冬梅、薛云馨、李小燕、李风珍、师標: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内06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84元,由上诉人施达苗、施美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