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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2109号
上诉人施达苗、施美珠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奋、张佳花,原审被告曹冬梅、薛云馨、李小燕、李风珍、师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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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16 10:21:34 打印 字号: | |
  施达苗、施美珠因、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奋、张佳花,原审被告曹冬梅、薛云馨、李小燕、李风珍、师標: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内06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84元,由上诉人施达苗、施美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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