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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1748号
上诉人郝仙女、郝喜小、高瑞芝、王亚伟、连继萍、张建忠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以下简称鄂行银通支行)、原审被告伊金霍洛旗恒信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旗恒信公司)、杨文胜、韩丽萍、张俊、刘志勇、韩胜利、李玲、韩利军、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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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06 14:23:49 打印 字号: | |
  郝仙女、郝喜小、高瑞芝、王亚伟、连继萍、张建忠因、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伊金霍洛旗恒信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文胜、韩丽萍、张俊、刘志勇、韩胜利、李玲、韩利军、刘丽: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4元,由上诉人郝仙女、郝喜小、高瑞芝、王亚伟、连继萍、张建忠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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