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浩波、赵飞、刘金龙、郝君、乔刚、陈增慧、吴军: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宋建军、武高平、张树林、杜建飞、刘晓云、刘雨田、韩新民、刘占魁、乔爱民上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赵浩波、赵飞、刘金龙、郝君、乔刚、陈增慧、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4室领取(电话:8160324)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