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三其、高迎春、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原审被告折宝林、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彩虹、王立山、高伊军、刘婷:
本院受理上诉人屈三其、高迎春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原审被告折宝林、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彩虹、王立山、高伊军、刘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3月6日上午0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