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二楞、毛海峰: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内蒙古茂隆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积欠利息17800元以及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及复利的利率均按照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ニ、白庆文、刘万义、冯军、马志亮、毛海峰、崔二楞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庆文、刘万义、冯军、马志亮、毛海峰、崔二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茂隆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驳回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277.1元,由内蒙古茂隆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庆文、刘万义、冯军、马志亮、毛海峰、崔二楞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