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内06民终1744号)(原告云鹏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暴永亮: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5.38元予以退回。”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