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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113号上诉人刘刚、徐静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张鑫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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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26 12:05:31 打印 字号: | |
  王海涌、李小花、张新权、: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7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7元,鉴定费12400元,由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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