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霖、赵小丽、孟军、呼广荣、高海、单军、李小军、呼广荣、奥彦良: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军、赵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90000元及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4760424.24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2.9141%计算;
二、如被告単军、赵小丽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单军质押的1000元整的定期储蓄存单优先受偿;
三、被告杜霖、孟军、高海、李小军、呼广荣、奥彦良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霖、孟军、高海、李小军、呼广荣、奥彦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军、赵小丽追偿;
案件受理费210602.12元,由被告单军、赵小丽、杜霖、孟军、高海、李小军、呼广荣、奥彦良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敖新宇(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31、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