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太、李俊霖、潘建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王明亮、金文太、李俊霖、王明放、潘建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明放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41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