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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460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秦国伟、李根元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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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30 16:11:02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鑫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秦国伟、李根元、侯利军、王文明、郭庆、刘建兵、侯利军、杨晴亮、靳虎、白钧、贾严生、祁慧雄、杜霖、吕波陶、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秦国伟、李根元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09:0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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