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清、王丽萍、杨文明、李云昕、陈刚、李睿元、康向东、刘卫东、陈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清、王丽萍、杨文明、李云昕、陈刚、李睿元、康向东、刘卫东、陈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下午15:0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