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申宇、白三晓、杜利平、王金玉、李憨、朱振杰、高树生、王过兵、杨金元、任晓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申宇、白三晓、杜利平、王金玉、李憨、朱振杰、高树生、王过兵、杨金元、任晓柱(2018)内06民初4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