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郝海军: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鄂尔多斯市鼎瑞联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98300元,借款期内利息4160150元,罚息1074994.37元,复利11393.35元及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如鄂尔多斯市鼎瑞联商砼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物(抵押物清单)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鼎瑞联商砼有限公司追偿。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郎杭龙、郝海军、张晓涛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郎杭龙、郝海军、张晓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鼎瑞联商砼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20169.44元,由鄂尔多斯市鼎瑞联商砼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郎杭龙、郝海军、张晓涛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