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云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利、白毛仁与被执行人宋云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庞乃兰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将其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