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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终1533号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智飞、薛斌、余忠雄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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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30 17:29:03 打印 字号: | |
  薛斌、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刘志军、张翠云: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877元,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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