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案外人武建平、赵建军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11-21 10:30:35 打印 字号: | |
  武建平、赵建军、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分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勇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呼勇、张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分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勇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呼勇、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武建平、赵建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