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俊毅:
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元大乾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大乾宝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旭房地产公司)、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骋投资公司)、吉日嘎拉图、奇俊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建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