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娇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圣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郝娇娇、白红梅、刘志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承办人:李顺和 联系电话:0477-8160333
法官助理:张媛 联系电话:0477-816032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