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仁巴雅尔、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丹米都格、斯庆夫、布和、吉米苏花、春梅、乌云额德尼、孟根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吉仁巴雅尔与被上诉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山丹米都格、斯庆夫、布和、吉米苏花、春梅、乌云额德尼、孟根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4室领取(电话:8160324),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