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誉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张平元:
本院经审理作出的(2017)内06民初115号判决书,被告王凯勃不服提出上诉。现向你各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3.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各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902室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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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