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17)内06民初115号(上诉人王凯勃与被上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誉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张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11-09 18:04:48 打印 字号: | |
  被上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誉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翔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雄、乔美霞、张平元:

   本院经审理作出的(2017)内06民初115号判决书,被告王凯勃不服提出上诉。现向你各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3.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各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902室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165888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