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二勇及第三人孟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对东胜区华宇名门2-1-1501号房屋进行执行(该房屋的认缴款项为901362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