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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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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30 10:17:49 打印 字号: | |
  知产合议庭 (知产合议庭)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龙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第三人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2018)内06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得执行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46号金鼎商务大厦2205、2206、2207、2208四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447722、447723、447724、447725);二、驳回原告张艳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
来源:知产合议庭
责任编辑:知产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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