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祥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向东、王建岗、李军、刘海清、陈永清、王文明: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059.08元,减半收取171529.5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