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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29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祥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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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02 15:14:2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祥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向东、王建岗、李军、刘海清、陈永清、王文明: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059.08元,减半收取171529.5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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