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海峰、杜雄、吴永强: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800200元,利息4648231.62元,及截至2018年3月28日止的罚息10273128. 95元,复利1230712.29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及复利(罚息月利率为0.7975%);
二、被告代国军、刘建军、马志亮、王文明、王建岗、梁东红、杜雄、吴永强、王治有、王小林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代国军、刘建军、马志亮、王文明、王建岗、梁东红、杜雄、吴永强、王治有、王小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海峰追偿。
案件受理费316561.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毛海峰、代国军、刘建军. 马志亮、王文明、王建岗、梁东红、杜雄、昊永强、王治有、王小林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