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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280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强、王雪梅、赵树清、李香娃、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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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29 17:01:3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强、王雪梅、赵树清、李香娃、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7443079. 75元,截至2018年4月26日的罚息2488500 元,复利564204. 85元及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利率按照月利率13.5‰计算)。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存款保证金35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赵永强、王雪梅、赵树清、李香娃、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永强、王雪梅、赵树清、李香娃、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69278.92元,由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强、王雪梅、赵树清、李香娃、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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