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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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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佳  发布时间:2018-09-26 15:44:28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均做出了重要改革,如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庭等,但家事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社会参与不够广泛,同时,在民政、妇联等部门设立的诉前调解机制机械,普遍存在形式化、调解率低的情况;二是家事审判中未能灵活适用要素式审判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审判理念上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修正,单纯强调在审限内结案而不注意区分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是否愿意离婚,当事人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过问不多,未能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婚姻危机修复职能;四是不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案后跟踪、回访较少,一些案件调解后仍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回访缺乏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反弹”,再次起诉率上升,甚至引发极端刑事案件;五是反家庭暴力手段缺乏,一些法官存在“畏新”心理和当事人对施暴者的畏惧心理共同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六是在物质保障方面未能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庭及专门的调解室等;七是未能科学规范家事审判绩效考核,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事法官的工作能动性和热情,“一刀切”的考核标准及“案多人少”的压力使得家事法官力不从心;八是家事法官缺乏定期专业的培训。

为了更加全面的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将进行如下举措:

一、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一是建立包括法制办、公安局、妇联、民政局、教育局、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切实解决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不顺畅的问题;二是在与民政、妇联、社区服务等部门合作调解过程中,为避免调解形式化、加强调解专业化,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反聘已退休法院工作人员,充实民政、妇联庭前调解队伍,同时,邀请妇联干部担任家事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加强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情感安抚和弥合;三是对案件中当事人仅存在婚姻危机的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定婚姻冷静期,冷静期后进行调解;四是吸纳心理学、社会学的老师和学生到家事调解员队伍,直接参与家事纠纷调处,同时,引入心理学方法对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帮助法官处理家事案件。

二、在裁判模式上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其一要注意区分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已经是死亡的婚姻,法院依法要判决离婚,但实践中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是出现婚姻危机,这就决定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要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增加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职能;其二实现变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审理家事案件不能仅仅盯着夫妻双方,保护妇女权益,还要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其三变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其四积极采用要素式审判,提高审判效率。

三、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及加大宣传等手段提高反家庭暴力的实效性。如与民政局合作成立了探视中心和反家暴庇护中心;与公安、民政、妇联、村委会、居委会协作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拓宽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收集证据的渠道;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宣传及实施力度,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发现家暴情况特别严重的,要加大法官职权干预力度,排除“畏新”心理积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提升家事审判物质装备保障水平,不断完善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硬件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如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庭,变白色“冷墙”为粉色“暖墙”,通过营造温馨的审判环境来消除当事人内心对法庭的芥蒂恐惧心理;配置椭圆桌家事调解室,通过面对面的家庭化调解环境来缓释矛盾;建立心理辅导室,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心理健康隐患及情绪过度激动的当事人,应当先休庭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当事人拥有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心态是提高调解率的最要前提。   

五、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主动定期回访重大敏感案件,制作回访联系卡,进行判后教育和疏导,到有关单位、街道、村组找当事人的领导、亲友、尊长等一起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决其实际问题,最大限度的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六、对家事法官进行定期专业化培训,通过培训及与相关机构联动来推动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对家事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心理学培训,通过与相关高校或者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通过召开推进会、举办业务培训会、家事审判论坛、异地交流会等方式促进家事审判经验交流,促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相结合。

七、建立科学规范家事审判绩效考评工作。由于家事审判需要花费法官更多的耐心和精力,“一刀切”的考核标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事法官的工作能动性和热情。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既是对家事审判工作特殊性的明确和肯定,更是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基础和保障。我院将探索对家事审判工作实行单独考评,并在评先评优、树立先锋模范的选择上向家事法官适当倾斜,用政策、荣誉和感情激发家事法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将依据上述改革措施进行积极探索,不断积累有益经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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