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所解决的案件具有争议较小、基层法院受理、事实清楚明了、权利义务明确等的一些特点。并且,这类案件的标的额要小,具体小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制。 采用一审终审制作为最主要特点使诉讼程序更加简化,也会极大的节省诉讼资源。这种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减轻诉讼压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司法的平民化、节约诉讼成本。这一程序更好地解决了小额度的纠纷,为公民提供切实的保障,使得程序化变得更加简单不再繁杂。便民便己。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自小额诉讼制度得以以正式条文入法以来,理论界对于小额诉讼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确切的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含义在学界有两种解释,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上来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大体相同,但小额诉讼系统更加完备,内容更加充足。狭义的理解来讲,小额诉讼的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独立存在的,对小额诉讼的纠纷进行专门单独的解决,简易程序相比而言就显得更为复杂与繁琐,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编排中,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被归类在简易程序当中,因而从法律条文上来看,我们只对它进行广义上的解读。
(二)我国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与发展的同时,生活中的矛盾也相应变得更多,民事纠纷也达到了空前盛状,但相对应的司法资源却没能达到平衡,比例相对较小。这对人民有很大的影响,不能够及时的被解决问题是政府的责任。因而,小额诉讼应运而生,顺应时代的发展,缓解资源匹配的问题,降低司法的成本,使得简单的案件能够更快更高效的得到解决,缓解社会矛盾。
尽管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改革,但依然无法替代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的优点是它所不能达到的。从结果来看,小额诉讼的程序所用时间与成本都远远低于简易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也就能更好的解决纠纷,保护微小利益。
我们国家现有的民事程序制度有很大缺陷,简易与普通程序的界定不明确,范围不清晰。试用程度上也没有很好的限制。程序的转换不严谨。更不合理的是所有案件中只要情况稍微简单一些就都不做区别,也就笼统的使用简易程序,从现在的情况中发现,简易程序的应用也差强人意,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话语,没有实质条文,无法与普通程序相区别,更不容易试用,夸夸其谈,纸上谈兵,仍然有很大的限制。2013年关于简易程序试用的若干规定实行后,简易程序仍然是复杂的一种程序,实际情况与设定它的意义产生了很大的对立。第一,它的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虽然与普通程序而言是减少了一定的时间,但这对于微小案件来讲时长还是过长。第二,现行的规定之规定了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哪些应该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在现实中还存在很大的实行困难,第三,简易程序还可以委托代理人,这是一种十分消耗成本的规定,单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案件也就不那么微小了,这个程序的设定没有很大的意义。第四,允许上诉,简易程序允许上诉会造成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而本身就该试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经过简易程序又上诉回归正常程序,无疑是对诉讼成本的挑战与恶意。
为了满足构建一个更加法制化的社会和国家的需要,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关键时期,法治建设是当前的重中之重,依法治国的国策是所有政策的前提,我国的法律中,人人平等是首要权利,不管身份地位权利财富,大家都是平等的个体。但是,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上并没有一个适合小额纠纷的专门的制度体系。公民的正当权利在小的侵害下,往往会被隐藏、掩埋。这对社会的环境是极大的不良影响。对人民对国家的信赖程度会有一定的打击。在当前法律至上的社会中,纠纷的快速解决才能让双方当事人信服。才能更深层次的解决矛盾。将繁杂变得简单,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借鉴别的国家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取其精华,完善自身的机制,发挥它该有的意义,造福社会。
(三)我国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冲突不断的纠纷已经成为现在社会的重大问题之一,适当的法律援助与救济是当前所急需的。法制化的进程有赖于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同时,经济化的发展也有赖于此。社会前进的步伐需要一个和谐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多的出现甚至开始影响到上层建筑的稳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规律中也证实了这一点。法律也是商城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对经济的发展必然构成很大的影响。鉴于此,面对数额较小的纠葛,用一种更为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解决方式是当务之急。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保障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准确及时的解决民间矛盾也让小额诉讼程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存在的意义除了解决这些小额纠纷之外,还在未来方向上给了很大的推动。司法不断改革就可以以此作为思路,也就是说,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发展,能够很好地解决程序压力,同时对于普通程序的公平也有了一定的保障,诉讼的效益化就在此体现了更多。这对我国建设发展依法治国有很重要的意义。也对司法全民化有很大的推动。在现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小额诉讼的发展空间,对人民的服务是很大的。通过这个程序的建立,可以让人民更真切的感受到国家法制的进步。
我们在看到小额诉讼程序为我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问题及完善方法,它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低成本司法救济为目的。但其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诸多困难,从而影响诉讼程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完善和加强小额诉讼制度,需要梳理在适用程序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类型试用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到,其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类型只规定了标的限制与案件难易的程度限制,并没有规定案件的类型限制。比如离婚和赡养等涉及到身份权纠纷的同时又具有契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关于财产给付内容的争议,这些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混合诉讼请求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这些问题。譬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从难易程度和标的都能符合小额诉讼规定的条件,但当当事人同时提出要求赔礼道歉的这些诉讼请求,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纳入小额诉讼的范围当中也值得商榷。
(二)程序流程规范问题及原因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尽管对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等作了些许规定,但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题中并没有明确的展示。还有就是在审判实践当中,有的要求其只能根据简易程序案件的程序来审理,有的就是直接对法律文书和答辩程序做出更加简单化的规定。实事求是的说,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欠缺对具体程序做减法,关于救济程序的规定也没考虑到简易案件具有的特殊性。不能有效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不仅无法满足简易程序对案件审理提出的要求,也无法实现其快速处理案件的初衷。
(三)一审终审制认可度不高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这个制度上,社会各界并没有实际理解、认同。法官却总是按一审终审来做出判决,当事人往往不能理解,不仅对解决纠纷产生不利影响,当事人甚至会对法官产生司法不公正的怀疑。也会导致小额诉讼适用率的偏低,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担心败诉后不仅没有上诉权,救济的方法也很难找到。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过后,案件当事人只有通过再审或者信访的途径来解决,所以审判人员也会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保持谨慎的态度。
(四)缺乏统一的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小额速裁法庭在基层法院并未建立。在立案庭立案之后会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通常送到各个民事审判庭审理,因为小额诉讼案件不能进行统一的管理,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分流节点不清晰、程序转换不规范等问题的产生。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具体的操作流程,所以对具体案件程序的操作,因为不同法院会有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关于小额诉讼案件中的审理主体,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专门法庭、立案庭、民庭等。民事诉讼法在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后,小额诉讼案件量将会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占据很大的一部分,小额诉讼案件也会在管理上带来很多困难。
(五)小额诉讼和调解工作衔接问题及原因分析
小额诉讼大都为简单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是审判人员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更为注重的工作。可是在被作为一种正式的诉讼程序后,小额诉讼与调解工作应该是相互分立的,调解工作可以任意的形式进行,但小额诉讼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进行。因此,对没有办法调解结案的诉讼案件,审判人员通常会将其转为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以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将调解不成的案件机械的转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也导致了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程序有效衔接不够,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适用和效率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三、小额诉讼程序现存问题的解决与完善
(一)审理机构的确立
因为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的特殊性,所以基层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成立专门的小额速裁法庭,或是在小额案件较为集中地区成立专门的小额法院,从而体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所确立的便利当事人原则与便利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民事案件是繁简复杂,审判人员若两头兼顾,会使审判人员无法专心的审理案件。通过设立专门的速裁庭,小额民事诉讼案件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审判人员才能专心的审理案件,司法公正也会得到保障。
(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立案大厅的导诉台与审查、答疑的窗口的引导工作,增强小额速裁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再利用宣传栏、发放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法来展示小额速裁高效简便的优点,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引导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伴随着小额速裁程序的日渐成熟,大众对小额诉讼的认知必然也会提升,选择小额速裁的案件必将逐渐增加,小额速裁便民的初衷自然也会得意实现。关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初步理清案件材料之后,速裁法官应及时组织当事人,不限时间、不限地点,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等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调解,在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清楚的基础上,狠抓矛盾焦点,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案件的审结要当天立、当天审、当天调,有条件的更要当天完结。
(三)适用条件和范围的明确,限制法官的选择权
首先要对小额诉讼的受案标的做出明确规定,针对其标的额需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公布的上年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情况,可规定相关部门公在布上述统计数据之前,一律使用上一次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当作案件受理的依据。小额诉讼程序与上诉权有关,若单单让法官来决定,当事人难免产生怀疑,这种怀疑是合理的,法官决定对司法权利运行的公开透明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要对除了标的额之外的其他要件制定相关规定,以避免使法官处于尴尬的境地。通过规则的制定,让基层法院通过条文进行宣传,比通过法官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进行宣传效果要好得多,才会有说服力。
(四))监督机制的建立,防止小额速裁的滥用
当事人不能上诉是小额诉讼实行最大的阻碍,直接影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上诉率。这种规定,也许会造成某些法院、法官为降低案件上诉率,对一些本不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通过一审终审结案, 导致制度滥用,对当事人的上诉权也造成了损害,直接导致当事人对一审终审制认可度降低。因此,通过相应制度的制定来约束违规问题。以此为基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后的救济渠道。虽然小额案件在立法中被规定要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并不能保证小额案件在经历了一审过后,全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当事人认为在一审裁判或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给予程序救济,就需要立法更加明确的认定。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得不到救济而通过申请再审、上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应该设立一定的程序救济措施来作为补充一审终审的遗留问题,更不可以通过一刀切来解决问题,应通过案件情况来寻找解决思路,但是若将上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却又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背道而驰。在我看来,我们可以通过学习香港的做法解决问题,要让当事人向同级法院提出复核变得可行。在收到复核申请之后,法院应该马上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并要在15日内给当事人进行答复。
(五)规范小额诉讼审理流程
在立案、排期与送达方面。小额诉讼程序在被立案厅立案后,小额速裁庭应该通过案件分流直接接手案件。案件收取期限也应该被适当的缩短,比如每隔三个工作日要定时到立案庭收取分流案件,收到后应立即进行排期和审理。要同时为被告着想,给予被告充足的时间进行应诉答辩的准备事项,立案后应于两周期限进行审理。法庭要在立案之后的五日之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告知其开庭的日期、被告所拥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逾期不到庭产生的后果。受理案件后,法院可以极尽简便的方式来送达和传唤,比如通过捎口信、打电话、邮件送达、手机法师短信、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只要接受送达与传唤一方当事人实际接收到通知,就可以视其为已经送达。
关于开庭审理。一次开庭审理应该做为小额速裁程序的审理原则,在送达庭审通知书的时候,要向当事人阐明诉讼要求,也要提醒当事人在开庭当日携带好所有证据材料到庭,防止诉讼拖延。小额诉讼案件庭审过程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的约束,过程可以灵活安排,要争取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必要时,法庭可以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后直接进行裁判,更可依职权由单独到场一方当事人辩论直接来作出裁判。
关于法律文书制作 。《民诉法解释》规定中,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更加简单,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因此,可以考虑制作适用于小额速裁程序的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表格,使用时只需要在表格上填写上相应的内容,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又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六)小额速裁程序的完善与调解程序的对接
尽管诉讼调解与小额程序都很简单,成本也不高。但是诉讼程序的规定并不严格,当事人只要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可以直接讨论争议的地方,在讨论后达成一定的一致。而小额诉讼通过一定的设计,通过简易化小额诉讼程序可使当事人以本人知道的常识来进行诉讼,法官的职权作用的加强,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效推手。在此方面来讲,小额诉讼程序则具有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连接作用。还有就是,为了使诉调衔接不畅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法院应当建立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机制,将调解前置放在小额速裁程序的重要地位,当事人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官不用另行组织庭审,程序的转换也变得不再必要,可在事实得到进一步的查明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变得不需要再明确,要将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当事人能不能达成合意,再视情况采取调解或判决等不同的方式结案。像这样的调审一体化的机制,能够使程序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使诉讼与调解实现无缝衔接,案件处理效率也得到了保障。
(七)诉讼费用实施适当减免
对于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案件来说,相对独立的繁简分流的功能导向是一个重要的特征,再根据费用相当的原则,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用和简易程序的诉讼费用是要区别对待的。因此,为促使当事人更多的选择适宜的程序解决纠纷,降低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在推广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也变得极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