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研论文
我国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现存问题及分析
分享到:
作者:刘浩娟  发布时间:2018-09-26 15:21:35 打印 字号: | |
  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一直为社会公众所呼吁,其不仅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强烈要求,同时也是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重心目标之一。民事裁判理由公开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之一,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民事裁判权的运用,其公开不仅使民事案件得以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而且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然而,在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内容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及民事裁判文书在公开实践中忽视了理由公开的实效性,导致在民事裁判文书公开中对裁判理由的阐述几乎没有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加以体现;并且体现民事裁判理由的裁判文书质量和制作水平一直不高,甚至错误百出。笼统化、模式化的固定表达民事裁判理由对当事人产生了很多疑议,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此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原因上是由于民事裁判理由不公开造成的,因不公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对其进行强力有的监督;也无法彻底保障民事案件的裁判达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目的,甚至导致当事人没完没了的上访;最终影响了人民法院将司法为民作为其行使职权的本质或宗旨。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在将司法公开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趋势下,理论学者关于民事裁判公开的理论研究著术的不断增加,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可以说,基本上为研究我国民事裁判理由公开提供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撑。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倡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各自根据自行制定的标准展开了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从而为我国民事裁判理由的公开指明了实践方向。

  本文意在通过对目前我国民事裁判理由公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在学习当前有关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和公开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裁判理由公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进一步研究探索,进而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提供参照依据,为民事裁判理由统一公开提供参考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探索中,有关裁判公开的工作正在进一步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诸多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一、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现存问题

  (一)法律层面上缺乏针对内容公开的具体规定

我国关于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一些基本原则、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内部规定等。主要有:1.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是《宪法》中的有关公开审判的原则性表述。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方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关于“裁判文书公开” 的细节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中指出“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开的渠道和公开的程序” 等。6.国际条约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方的有关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足以被一般援引的,均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裁决和行政裁定应以本国文字或使之可公开获得,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知晓” 。

由上述现行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除国际条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将能作为一般援引的司法裁决要求予以公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要求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裁决应当公开外,我国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民事裁判理由在内容公开上作出具体规定,况且体现裁判文书公开规定的大多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内部文件。但是《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明确性。《意见》和《办法》仅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工作指导意见,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内容公开的不明确性,为民事裁判理由的公开设置了诸多障碍。并且对于公开审判原则含义的理解仍然是狭义的层面,仅仅理解为只包括审理的公开和宣判的公开,并没有将裁判理由的具体内容公开也包括在宣判公开中。因此,现行实践当中对公开审判原则的狭义理解,加上公众监督权行使的缺乏保障,以及内容公开的不明确性,为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全面推进增加了诸多困境。

(二)司法实践中缺乏公开标准

近年来,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途径探索推进司法裁判公开工作。并出台了内部系列指导文件,为各级法院开展裁判公开工作大致指明了方向。但是,各级法院由于没有统一公开的标准可供参照,导致各级法院在公开的程序、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造成了公开不及时、公开程度不够 、公开范围有限、公开缺乏查阅方便性等诸多弊端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内容上,有些法院故意删减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推定和适用法律理由的内容,即对于公开裁判理由的论证,笼统的“一言以蔽之”或者“点到为止”;2.在范围上,有些法院只针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公开体现出有选择性,没有体现出全面性;3.在程序上,由于没有明确的公开期间,各级法院在公开的期间上也不尽相同,造成了公开期间上的差异性;4.在方式上,大多数法院侧重选择上网公开,对公众通过选择其他途径和渠道进行查阅的方式几乎没有,导致公开方式的单一性,实施情况也存在差异;5.在信息保护上,有的法院侧重对案件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的法院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事裁判公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公开标准。因此,在司法公开实践中,统一民事裁判理由公开在全国范围内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三)裁判理由表述简单化、片面化、不透彻

在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表述中,可以看出裁判文书在说理上遵循了千篇一律的固定格式化表达。

1.说理简单化。首先在认定事实中对于证据的采纳上缺乏完整的分析,将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在罗列之后,笼统的表明本院将对如下证据予以采纳,对采信的理由要么不说要么分析过于简单。例如有些案件在裁判文书中作如下表述:“本案原告或被告所提出的证据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甚至会出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等模糊不确切的表达,成为了对事实不加说理的证据罗列。其次对于法律适用的逻辑推理结果在裁判文书中未加以体现,对裁判所应用到的法律解释适用不加以说明,而是直接适用某条法律规则或原则即得出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目前的裁判文书不论在证据的表述上还是在法律适用的解释上,基本上都存在说理简单化的倾向,导致裁判的说理成为了固定的模式化的简单表达。

2.说理片面化。有些裁判文书对裁判理由阐述不全面,通常只对采信的证据做简单的说明,对不予采纳的证据基本上不予以阐明。因此,一部分裁判文书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对证据不加以全面分析,对各项所列证据证明了什么样的事实,以及为什么能够证明在裁判中均不加以全面体现。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说理,裁判认定的依据都在合议庭笔录或结案报告中,有的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只说部分理由。甚至有的裁判文书在阐明采纳证据时,存在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或者导致事实与证据之间毫不相干。因此,说理的片面化容易对当事人造成误导,对公众造成质疑,进而影响法院裁判案件的公信力。

3.说理不透彻。大多数民事裁判仅仅是适用法律具体规则作出的裁判,并没有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裁判的法定理由。

诸如上述裁判理由在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一方面由于各级法院长期没有重视裁判理由在案件裁判中发挥的实质作用;另一方面在于案件裁判者大多为了片面迎合裁判文书长期的形式规定,忽视了裁判理由所能发挥的实效性。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目前的裁判文书不能充分阐述案件形成裁判结果的理由。进而导致不能为当事人指明正确的诉讼导向;不能够增强民事案件裁判的说理性;不能切实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基本原则落到实处。

(四)心证公开缺乏或不充分、不彻底             

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法官必须公开心证,因此,心证公开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制度。所以,在司法公开实践中,法官对是否公开心证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在公开心证理由中阐明证据时就存在证据采信理由论证不充分,对证据的表述只引证据的种类、名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引用法律不规范、不缜密、不具体,当前的裁判理由表述中,在援引法律方面多存在笼而统之的倾向;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在裁判理由中未加以体现。

(五)上网公开方式存在问题

1.案件公开的程度不够

全国大多数法院均已在网站上开辟了公布裁判结果的专栏,但是不少地方法院公开的民事裁判仅是经过筛选少数的裁判文书,而且相当多的基层法院还没有开通网站,更谈不上公开裁判理由。由此看来,全国法院每年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仍然是十分有限的。

2.公开的时效性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但是从各地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较多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仍为几年前的生效裁判文书,由此可见,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及时性上还有很大的滞后性。

3.个人信息保护

有的法院在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不注重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仅是将裁判文书直接公布,并未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六)缺乏公开前、中、后的保障机制

1.缺乏公开前的严格审查机制

有些法院在公开民事裁判文书前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导致了裁判文书在制作上流于形式,甚至在公开后错误百出。忽视了裁判理由公开所能达到的实效性,致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能真正理解其裁判的依据。

2.缺乏公开中的民意吸纳反馈机制

司法公开是实现民意沟通的桥梁,“当民意能够通过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司法中,人们将会以更加理性的视角来审视司法” 。但是,在现行司法公开实践中,各地法院并没有意识到建立民意吸纳反馈机制的重要性,将部分裁判文书发布到网站上就算完成了公开任务,因未与公众进行及时有效的互动,常因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差距而困惑。对于敏感复杂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时还会因为舆论的压力而倍感无奈。

3.缺乏公开后的监督问责机制

民事裁判理由在公开后,将法官裁判案件的细节进一步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然而,无论是最高院还是地方各级法院都缺乏对公开后的公众问责的具体参与机制的规定,导致公众参与问责的途径匮乏;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的问责规定,影响了公开所能达到的实质效果。

二、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现存问题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网公开民事裁判成为一种主要趋势,其目的在于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司法民主。不论民事裁判理由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都必须与保障公开的其他相关制度齐头并进,才能最大化的实现民事裁判理由公开。

首先,相关法规不完善是制约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一大障碍,致使民事裁判上网公开率不高、上网公开流于形式,因此,司法公开应与网络公开共同推进。

其次,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相关配套保障制度不完善,监督与追责制度欠缺。

再次,司法资源的不足限制裁判理由公开。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使得司法机关在资金、人员、信息化建设等配置方面有显著的差别,为裁判理由公开的推进设置了障碍。因此,西部法院建设与东中部相比较而言,存在巨大的差距,表现在裁判上网公开不能普及、没有建立裁判公开数据库系统、资金投入缺乏等。所以,一方面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制约着民事裁判理由公开形成统一标准。另一方面再加上基层法院案件的逐年增加,法官流失现象的加剧,案多人少的问题也是阻碍民事裁判理由全面公开的又一大制约因素。也有学者指出“这种工作量继续增加,会迫使法院必须增加人手,或是要求法官加班,这会对法院的财政、管理造成压力” 。

最后,司法权威的构建,也是民事裁判理由公开侍待需要解决的障碍之一。民事裁判理由上网公开放大了法官司法裁判的影响力,公众将从各个角度对此进行评判;在当前中国的司法权威有所欠缺的背景下,法院与法官面临最大可能的“恶意揣测”是难以避免的;既使是公正合理的裁判,有时也无法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一些激化社会矛盾的敏感性裁判也屡见不鲜,诸多存在的障碍问题仅仅在目前现有的法律层面保障上是无法解决的,但又实实在地阻碍了司法公开前进的步伐。

  随着法制时代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责任制的确立,公平、正义及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裁判理由公开的规范化构建将成为当下司法公开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从当前民事裁判理由公开存在的问题出发,加强对裁判理由的论述对提升我国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顺应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加强对裁判理由的公开对推进员额法官的选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研究室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