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志平、李利平、张子明:
本院2018年8月21日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支行与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志平、李利平、张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郭建华法官担任审判长,张剑光法官与赵凯法官参加合议。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5号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四号桥南路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联系电话8160324或8160323。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