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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斯图亚  发布时间:2018-10-25 09:28:2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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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兰虎成、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光达景观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海约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达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众威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聚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江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汇森市政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丰泽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铭阳商贸有限公司、昌盛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通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昌盛伟业土地整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视实业有限公司、兰虎彪、刘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好斯图亚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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