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飚、贾云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凯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龙大酒店公司)、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利星煤化公司)、内蒙古富凯龙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龙工程公司)、侯利军、张美英、侯昊疌、白新维、刘新儒、侯利兵、奥维香、李飚、贾云英、侯皓苒、孙铃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商贸公司)、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玺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