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聂俊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沛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沛升商贸公司)、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满酒店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生路桥公司)、贺双、吴满女、郝世云、聂俊英、葛俊义、刘荣丽、王彬、王兰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玺房地产公司)、鄂尔多斯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