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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420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志亮五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宋长林、毛海峰、代国军、杜雄、高进才、冯军、刘俊、崔二楞、白雪莲、刘万义、马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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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0 08:55:05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志亮五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宋长林、毛海峰、代国军、杜雄、高进才、冯军、刘俊、催二楞、白雪莲、刘万义、马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志亮五洲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宋长林、毛海峰、代国军、杜雄、高进才、冯军、刘俊、崔二楞、白雪莲、刘万义、马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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