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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2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麟佑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白云林、白云飞、张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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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6 17:52:46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麟佑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白云林、白云飞、张子光: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贷款本金52202000 元及截至2018 年3 月21 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5730518. 05 元、罚息3585081.1 元、复利481107. 13 元,并支付从2018 年3 月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 罚息包括本金罚息与利息罚息,复利包括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的复

利,利率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

    二、如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有权对鄂尔多斯市麟佑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伊东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0 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鄂尔多斯市麟佑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云飞、白云林、张子光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云飞、白云林、张子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杈向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乡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793. 53 元,由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麟佑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云飞白云林、张子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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