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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上诉人田庆伟与被上诉人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秀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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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5 15:13:16 打印 字号: | |
  张秀琴: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田庆伟与被上诉人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秀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个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城市房地产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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