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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274号〕(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徐海燕、王海纳、杜占英、王凤莲、孟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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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1 11:06:22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徐海燕、孟惠平: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7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3月20目的利息671563.17元、复利10020.75元、罚息16959625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罚息按月利率17.25%。计算);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111-2 号( 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1100026号) 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徐海燕、王海纳、杜占英、王凤莲、孟惠平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徐海燕、王海纳、杜占英、王凤莲、孟惠平承担抵押及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07503.0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徐海燕、王海纳、杜占英、王凤莲、孟惠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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