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俊义、刘二林、内蒙古艺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胡智才、刘云、郝在成、贺双、温云龙、秦建平、郝世云: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8)内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艺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254000元及截至2018年1月23日止的合同期内正常利息7135964.2元,罚息9061261.95元,复利2210324.77元,并支付从2018 年1月24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基数为合同期内的正常利息);
二、如被告内蒙古艺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火车站片区经五西路东、纬六路北、经五路西、纬四路南就业创业园区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所有权证号为:伊国用(2012)第C-0129号,他项权证号:伊他项2014第9055号)。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艺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刘文毅,胡智才,刘云,郝在成,贺双,刘二林、温云龙,秦建平、葛俊义、郝世云、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文毅,胡智才,刘云,郝在成,贺双,刘二林、温云龙,秦建平、葛俊义、郝世云、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艺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8010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艺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胡智才,刘云,郝在成,贺双,刘二林、温云龙,秦建平、葛俊义、郝世云、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