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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279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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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30 10:01:20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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