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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秦文忠、岳来云等人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伟世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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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04 09:40:30 打印 字号: | |
  杨伟世、李维平、杨志平、王俊丽: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内06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760元,由秦文忠、岳来云、郎杭龙、张晓涛、郝海军、王永鲜、葛俊义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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