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湖色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美霞、张义林、刘芳、杜胜利、张义胜、杜丽、孟军、石和平、牛军、戴永强、祁慧雄、张晓春、张学光、王俊峰、崔美香、常文武、姬建国: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781.34元,减半收取计157890.67元,由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