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17)内06民初298号
原告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湖色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美霞、张义林、刘芳、杜胜利、张义胜、杜丽、孟军、石和平、牛军、戴永强、祁慧雄、张晓春、张学光、王俊峰、崔美香、常文武、姬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8-01 15:07:52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湖色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美霞、张义林、刘芳、杜胜利、张义胜、杜丽、孟军、石和平、牛军、戴永强、祁慧雄、张晓春、张学光、王俊峰、崔美香、常文武、姬建国: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781.34元,减半收取计157890.67元,由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