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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333号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华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兵、吕慧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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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29 11:34:50 打印 字号: | |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兵、吕慧琴: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华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370000元、利息1554642.88元,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罚息19098.92元、合同期内正常利息产生的复利76842.41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及以合同期内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产生的复利(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华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韩兵、吕慧琴提供抵押的财产(抵押物明细见附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韩兵、吕慧琴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华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韩兵、吕慧琴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韩兵、吕慧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华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036.9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华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兵、吕慧琴共同负担146902.92元,由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4.07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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