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宏业商砼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富明、沈俊玲、杨月先、刘占飞: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业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90000元、利息813518.33元,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罚息1111139.97元、合同期内正常利息产生的复利66488.46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及以合同期内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产生的复利(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业商砼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抵押物明细见附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业商砼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段富明、沈俊玲、杨月先、刘占飞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段富明、沈俊玲、杨月先、刘占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业商砼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883.5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宏业商砼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富明、沈俊玲、杨月先、刘占飞共同负担151201.61元,由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8.91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