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锦园宾馆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薛晓慧:
本院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7)内0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9420000元、利息3936923.44元,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罚息2454796.48元、合同期内正常利息产生的复利255706.81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及以合同期内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产生的复利(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再上浮50%确定,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内蒙古东达锦园宾馆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加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抵押物明细见附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内蒙古东达锦园宾馆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加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薛晓慧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薛晓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993.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锦园宾馆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加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薛晓慧共同负担361852.13元,由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141.27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