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良、苗彩霞: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4900000元,欠息40949332.9238元;并支付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月利率为17.25‰,复利的计算基数包括正常利息以及逾期后的罚息,但是罚息、复利总计不当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马强、郭苳梅以其抵押的位于达拉特旗昭君坟境内面积1000亩土地和达拉特旗大树湾史家营子210国道旁边面积26亩土地和20间房屋价值范围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清偿责任。被告马强、郭苳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马万荣以其所有的达拉特旗鼎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6000000元股金价值范围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清偿责任。被告马万荣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马强、郭苳梅、马万荣、王改兰、马万忠、张永良、苗彩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强、郭苳梅、马万荣、王改兰、马万忠、张永良、苗彩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55822.2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强、郭苳梅、马万荣、王改兰、马万忠、张永良、苗彩霞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