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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1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明、薛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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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1 16:52:45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明、薛晓慧:

    本院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4921.84元,减半收取277460.9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负担。”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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