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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1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明、薛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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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1 16:27:59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明、薛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赵永明、薛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 段晓晶(书记员)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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