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18)内06执异49号申请执行人柳江与被执行人乔梁、郭兰英、范继先、韩玉凤、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8-20 16:45:43 打印 字号: | |
  范继先、韩玉凤、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与被执行人乔梁、郭兰英、范继先、韩玉凤、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梁、郭兰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