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军:
本院受理高晓梅诉你方、第三人高美丽、第三人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