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玉龙、王俊先: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得执行位于鄂尔多斯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新天地住宅B区7号楼1单元201室住宅房屋;二、案件受理费11690.35元,由张彩云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