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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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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识产权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8-06-13 16:53:12 打印 字号: | |
  邬玉龙、王俊先: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2018)内06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得执行位于鄂尔多斯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新天地住宅B区7号楼1单元201室住宅房屋;二、案件受理费11690.35元,由张彩云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来源:知识产权合议庭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合议庭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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